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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琉水母湖(全家壯遊去)Jellyfish Lake (44)_副本 (800x600).jpg

一樣是因為翻閱電子郵件中的寄件備份看到往日的紀錄

怎麼覺得荒謬感仍舊強烈

回想過去那一段時間 的確常上法院

除了老師的這個案子 蘇建和案也常去旁聽

 

這篇感想以前曾放在yahoo部落格

但也已因yahoo部落格收攤 全被殲滅

 

選擇再次貼文上來  是因為

 

不想忘記當年 那樣的自己

 

***

 

昨日27

搭了計程車飆車到台北地方法院

其實 我是很怕搭計程車的

因為 妙齡女子被計程車司機載到荒郊野外的事件時有所聞

但是 2:30的開庭不能遲到 所以 還是應著頭皮招了計程車

 

開了車門 一股腦坐了進去,便說:

 

您好,我想要到台北地方法院

 

定睛一看,ㄜ....司機大哥雖然有穿衣服

但背後那條龍紋身 還是不斷從背脊往頸子上鑽

雖說這樣是有刻板印象

但我還是裝忙打一下手機(至少讓朋友知道我在計程車上)

 

然後 問一下司機大哥:請問 這時候會塞車嗎? 因為我有點遲到了

大哥不急不徐回答我:

小姐,放心。開庭沒有那麼準時的。他們都會故意把時間提前避免人家遲到

 

看來 大哥開庭經驗不少....

 

2:27我已經來到台北地方法院門口了 謝謝大哥

不過 我還是遲到了 因為法官很準時在2:30開庭

而我還是找不到刑事庭第二十庭在哪

直到我遇見”被告”

就這樣一路跟著老師(被告)趕進法庭了

 

2:34我坐在觀察席  老師坐在被告席

被告原因是2008.11.19違反集會遊行法 未經許可率眾於立法院行人到前進行非法集會

原本天真地以為會聽到辯護律師和檢察官為此激辯

甚至是老師在法庭上的侃侃而談

結果 一切相反

 

昨日開庭主要是針對當天的光碟內容進行勘驗&答辯

但是

2:34-5:00 將近兩個半小時

就聽到法官和書記官和那個操作電腦播放光碟人員的對話

 

法官:我要從9:55 13秒開始看....倒回去一點....再往前...我要看他從什麼時候開始拿到麥克風。

 

法官:OO(書記官名字)你那個麥克風改掉,他不是拿麥克風,他是拿擴音機

法官:被告,你身邊那個拿擴音機講話的是誰?

被告:我不知道

法官:你不知道?!(音調提高)在你身邊講話的人是誰你不知道?!(音調又高)

 

就這樣,這位捍衛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權的大學教授 就這樣坐在法庭內整整兩個半小時

不是讓他為自己的理念行為答辯 也沒有讓他的辯護律師為被告的理念行為答辯

所謂的勘驗光碟就是這樣大家坐下來一起打逐字稿?!!

這不是我們質性研究的研究生在做的事嗎?

 

 

我望著坐在被告席上的老師的背影

聽著坐在審判長席上的法官的不耐口氣

在我的筆記本寫下六個大字

凌遲知識份子

 

這一場兩個半小時的勘驗 旁聽席上的芸芸眾生都已經坐都坐不住

本人哈欠都不知道打了幾個(我還交代旁邊的學弟幫我計算 進行質性研究)

而老師卻得坐在哪張小小的被告椅上 看著電腦螢幕 或望著牆上的投影

忍受這一切

而這已經是第四次的開庭了

我無法想像之前或之後無止盡的開庭又是何種光景

從事發到現在 已屆一年半 而我們的老師還得繼續忍受這一切多久?!

 

古代對不聽話的知識份子 可以打入黑牢 可以焚書坑儒 可以連誅九族

現代對不聽話的知識份子不興這一套 它用細節折磨你

彷彿永無止盡的開庭 不能做研究不能去教書 不能陪家人

就是要困坐在這個小小被告席上

聽著比垃圾車音樂更讓人不賞心  比聽別人吵架更不悅耳的開庭過程

這就是國家機器對不聽話的知識份子的一種

精。神。凌。遲。

 

 

我想起出門前 和十歲小姪女Emma的對話

 

:Emma,姑姑今天不回家吃飯,幫我跟阿嬤說喔

:為什麼?你要去哪裡?

:我要去法院?

:你怎麼了?為什麼要去法院?(聽得出她為姑姑擔心呢)

:因為姑姑的老師被政府告,說他違法,所以我要去法院旁聽了解狀況。

(姑姑很有耐性解說著)

 

:你的老師違反什麼法?(繼續追問,對世界懷抱好奇)

:集會遊行法(十歲小孩應該不懂吧)

:什麼是集會遊行法?(果然不懂)

:..(如何白話解釋呢?)

這件事就是有一群人要上街頭向政府示威抗議,可是因為他們沒有跟政府申請許可,所以政府就說他們違法。

 

:(瞪著大眼睛,音調提高)什麼啊?

:怎麼啦?!(我想她還是聽不懂)

:(大眼睛繼續閃爍著不解)

可是,如果他們要向政府抗議的話,那政府一定不會給他們許可啊。

這樣當然一定會違法啊~~

 

一個十歲小孩馬上就可以聽出現行集會遊行法的荒繆

一位大學教授為這荒繆挺身而出

一套司法系統卻繼續支持這荒繆

可以開演了

 

可以開演卡謬的異鄉人

 

 

ps.末了,法官說:

「今天沒時間進行答辯。下次開庭8.23下午四點十分。不另行通知被告。被告未到,將依法通緝」

 

誰想跟我一起去看異鄉人?

 

 

 

 

2016後記:

這一個案子緣起於老師因20081119日在立法院前訴求為集會遊行法「送終」的請願活動,事後遭檢察官「認定為集會遊行之首謀」而依集遊法29條起訴。於201111 月一審宣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終於20122月由高等法院宣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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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花*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